督察位于第十级。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:警务处处长问 、警答务处副处长 、警务处高内级助理处长、警务处助理处长、总警司 、高级警司 、警司 、总督察、高级督察、督察 、见容习督察、警署警长 、警长、高级警员 、警员。警司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度区指挥官。督察是小队指挥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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